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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执民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叶晓云与张晓明、向凡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晓云;张晓明;向凡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3388号申请执行人:叶晓云,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张晓明,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向凡仙,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叶晓云与被执行人张晓明、向凡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4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张晓明司法拘留15日,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宁执民字第3388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武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