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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臧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民初字第588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许彦峰、孙娅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臧某某,女,满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金环 审 判 员  白江平 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章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