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606号原告马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安礼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敬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