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朱亮辉与陆春秀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被告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亮辉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无需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平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