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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朱亮辉与陆春秀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被告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亮辉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无需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平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