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丁某某,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两个孩子出生以后,被告性情突变,对原告漠不关心,并恶语辱骂,经常殴打原告。于是,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丁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两人夫妻感情不错,还没到离婚的地步。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4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1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29日、2008年8月20日,相继生女孩丁某甲、男孩丁某乙。近年来,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于是,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有两个孩子,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如能正确对待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双方增强沟通和交流,尽弃前嫌而重新和好,那么对自己、孩子及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彦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