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窦某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93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系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5)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以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中旬某日,被告人窦某在互联网上联系到能够伪造假警察证的卖家,随后,窦某将自己的照片、个人信息通过QQ传给对方,并要求对方按照自己的个人身份制作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在窦某汇给对方5,000元人民币3日之后,窦某收到了伪造的编号为21010715号沈阳市国家安全局侦查证1张、编号为21008896号、21-008896号辽宁省国家安全厅警察证各1张及警服一套。2014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窦某在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饭店内,因为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催其结账不满,遂将杯中酒泼在王某某脸上,后窦某亮出伪造的国家安全局警官证封皮,并持疑似枪支打在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头顶部瘢痕1.2X0.2cm为轻微伤。案发后,窦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王某某对窦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物证警官证、侦查证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人历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窦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但未在社会生活中公开使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中旬某日,被告人窦某在互联网上联系到能够伪造假警察证的卖家,随后,窦某将自己的照片、个人信息通过QQ传给对方,并要求对方按照自己的个人身份制作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在窦某汇给对方5,000元人民币3日之后,窦某收到了伪造的编号为21010715号沈阳市国家安全局侦查证1张、编号为21008896号、21-008896号辽宁省国家安全厅警察证各1张及警服一套。2014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窦某在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饭店内,因为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催其结账不满,遂将杯中酒泼在王某某脸上,后窦某亮出伪造的国家安全局警官证封皮,并持疑似枪支打在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头顶部瘢痕1.2X0.2cm为轻微伤。案发后,窦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王某某对窦某表示谅解。在诉讼阶段,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物证照片、伪造的侦查证、警察证及警服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急诊病程记录、CT诊断报告单、收缴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历某、陈某、陈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窦某供述与辩解、辽公刑技(痕迹)(2015)21号刑事技术检验报告、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5)大科司临鉴字第6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持凶器无故殴打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始至2016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卢明利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