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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地明诉被告王地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地明,王地怀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地明,男,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王地怀,男,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地明诉被告王地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地明于2015年1月16日以其不是适格的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地明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地明负担。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显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