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容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辉、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辉,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易伟志。被执行人唐辉。被执行人梁芳。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辉、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辉、梁芳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唐辉、梁芳应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94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876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四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唐辉、梁芳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待处置中,除此外暂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平审 判 员 周 泽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