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