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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金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四川金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案情复杂,致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贾 勇代理审判员  郭文东人民陪审员  李士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蒲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