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知)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北京博雅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北京博雅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398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博雅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362房间。法定代表人陈尚柒,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北京博雅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博雅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北京博雅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岭审 判 员 姜桂梅人民陪审员 王世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