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徐连青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连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277号罪犯徐连青,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市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连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四个月零一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九月、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四个月零一天。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徐连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徐连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监狱对罪犯徐连青提请减刑释放的意见并无不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连青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另查,罪犯徐连青19**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4月29日被假释,2010年5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系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徐连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系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连青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