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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伟、秦付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建伟,秦付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宝山镇赵家村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建伟,男被告:秦付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伟、秦付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凤城市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志强人民陪审员  梁 燕人民陪审员  彭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