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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徐某,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郝丽芬,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某,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儿徐梓涵于2013年11月28日出生,双方因婚后产生矛盾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与被告奚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徐梓涵由被告奚某抚养,原告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抚养费汇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63内,被告方允许原告及其父母每月至少看望孩子两次,允许原告方将孩子接走,孩子未断奶期间不得超过半天。如果被告方对原告方及其父母探视孩子有阻挠行为原告有权拒付之后的抚养费。三、宏基笔记本电脑已经当庭给付原告、小型洗衣机归还原告(被告三天内交付原告)。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