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苏州新城创盛置业有限公司与曾丽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城创盛置业有限公司,曾丽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苏州新城创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曾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城创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丽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城创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城创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城创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元,由原告苏州新城创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滕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