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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行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来凤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夏依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行监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来凤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夏依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鄂来凤行非审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夏依名的建房行为未在土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依据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于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长张辅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姚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