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某某、贺某甲要求宣告石艳梅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某某,贺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贺某某,男,2001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人贺某甲,男,2006年10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贺宗泽(系二申请人的祖父、监护人),男,1952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某某、贺某甲要求宣告石艳梅失踪一案中,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石艳梅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申请撤回宣告石艳梅失踪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贺某某、贺某甲撤回宣告石艳梅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宋俊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