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啟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啟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法定代表人熊相华。被告李啟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啟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8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晓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