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梁与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梁,杨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756号原告王梁。被告杨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梁诉被告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学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