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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乔田晟与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田晟,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反诉被告)乔田晟,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现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芳苑小区12号楼1单元301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东工业区北京大富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院内1栋206号。法定代表人祝艳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智辉,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冀莹莹,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乔田晟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位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三阳居住区五期5-14#住宅楼×层×单元×室(位置: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芳苑小区×号楼×单元×号)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芳苑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珍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