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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马某某,住巴彦县。本案在执行张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