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马某某,住巴彦县。本案在执行张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