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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60号原告张某甲,男,住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被告张某乙,女,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提出自愿撤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张某甲。审判员  苏宏伟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