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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代良诉陈善本王和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46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良,陈善本,王和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陈代良,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陈善本,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王和芬,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良诉被告陈善本、王和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代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代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陈代良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