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代良诉陈善本王和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46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良,陈善本,王和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陈代良,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陈善本,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王和芬,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良诉被告陈善本、王和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代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代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陈代良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