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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880-1号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商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1109-6。法定代表人张振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庆,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人叶建平,系被告公司员工。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2014月8月5日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10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保立民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450000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450000元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申明珠审 判 员  卢清江人民陪审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