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裴子杰诉天津市实验华冠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子杰,天津市实验华冠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161号原告裴子杰,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裴立民(系原告之父),汉族。被告天津市实验华冠学校,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69号。负责人赵子声,该校校长。原告裴子杰诉被告天津市实验华冠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裴子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实验华冠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子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洪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