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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裴子杰诉天津市实验华冠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子杰,天津市实验华冠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161号原告裴子杰,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裴立民(系原告之父),汉族。被告天津市实验华冠学校,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69号。负责人赵子声,该校校长。原告裴子杰诉被告天津市实验华冠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裴子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实验华冠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子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洪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