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献执字第96号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孙贵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献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租金、未退租赁物折价款、装、卸车费用、运费、缺螺丝赔偿款共计239436.44元。案件受理费4891元、执行费34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开户银行:河北省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献县人民法院账号:28×××85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联系人:陈春雷联系电话:0317-46008331551176087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法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