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刘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3-1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刘传平,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李玲与被执行人刘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将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由刘传平、胡波实际施工的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收入予以依法保全,且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保全措施提出有效异议。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人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协助本院将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处的收入划拨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2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