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7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志与李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李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722-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天津市人。被执行人李祥文,男,江苏省徐州市人。王志与李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咸民终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李祥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王志欠款5000元及利息(自2000年1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祥文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款及利息共计9525元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民终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2014)秦执字第0072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