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徐进与上海祥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上海祥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006号原告徐进,男,40岁。被告上海祥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70号12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任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诉被告上海祥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徐进负担。审判员 皋 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