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初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金田与山东兆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田,山东兆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910号原告刘金田,男,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山东兆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法定代表人姜兆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田诉被告山东兆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金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刘金田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人民陪审员 陈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庆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