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德富与白河县明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张显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富,白河县明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张显明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张德富。被告白河县明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被告张显明。原告张德富与被告白河县明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张显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6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2015年1月7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德富补偿款500元,双方以后不再就此事发生纠纷,2015年1月12日原告张德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德富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