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小磊与肥乡县永信运输有限公司、闫艳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磊,肥乡县永信运输有限公司,闫艳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409号原告李小磊,农民。被告肥乡县永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永信,该公司经理。地址肥乡县辛安镇镇西南庄村。被告闫艳平,农民。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连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