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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宝玲与陈东林、张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玲,陈东林,张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427-1号申请执行人刘宝玲,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东林,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雪萍,女,汉族,1956的12月28日生。关于刘宝玲申请执行陈东林、张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陈东林、张雪萍在2014年12月8日前支付原告刘宝玲借款1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东林、张雪萍未依照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东林、张雪萍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