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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与童奇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童奇峰,戴娟,黄旺兴,凌军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行长。被告童奇峰,被告戴娟,被告黄旺兴,被告凌军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诉被告童奇峰、戴娟、黄旺兴、凌军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原告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湘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