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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康兆相与深圳市畅想飞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兆相,深圳市畅想飞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康兆相。被执行人深圳市畅想飞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磊。申请执行人康兆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畅想飞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422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深圳市畅想飞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通过本院将欠款人民币14226元全部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康兆相,康兆相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义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