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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罗与王保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罗,王保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张罗,男,汉族,住皋兰县。现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王保臣,男,汉族,住会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3月13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2014)会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保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罗执行款43000元,承担执行费545元,总计4354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43000元,承担执行费54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会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