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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小波与王莎莎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波,王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波,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莎莎,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许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莎莎的存款3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