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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盐城市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新汇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广西新汇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开创路5。法定代表人:刘祥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新汇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A座24层A2405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凯。本院在执行盐城市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新汇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