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字第0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宁夏某某公司、谢某、何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某,宁夏某某公司,谢某,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037-6号申请执行人童某某。被执行人宁夏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被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童某某与宁夏某某公司、谢某、何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全部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