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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方闽疆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闽疆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8号罪犯方闽疆,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大专��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闽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闽疆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8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10%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3年6��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8.4分。本次财产刑已经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4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闽疆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