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刑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海艳故意毁坏财物罪,徐海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466号罪犯徐海艳,原。2009年1月22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9年12月22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德城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52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徐海艳的缓刑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假释,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于2014年12月19日对该犯进行了提讯,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徐海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海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属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海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海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海艳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一名自食其力、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