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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小芳与骆勇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芳,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芳,女,39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骆勇,男,36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骆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骆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骆勇在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骆勇在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XXXXX;坐落:竹阳镇紫金桥巷XX-XX-X;所在层:XX;房号:XX-XX-X;建筑面积:86.0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奇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