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上海兰意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兴胶业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兰意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鲁兴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上海兰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发,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俊福,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兴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洪滨,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卜凡江,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兰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兴胶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押金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兰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兰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