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8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蚕业科学技术研究院与张宏、胡光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蚕业科学技术研究院,胡光前,张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8084号原告重庆市蚕业科学技术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酢坊沟58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6674-8。法定代表人王顺彬,院长。委托代理人高保荣,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琛,男,重庆市蚕业科学技术研究院职工。被告胡光前,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宏,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蚕业科学技术研究院诉被告张宏、胡光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蚕业科学技术研究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光前、张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蚕业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蚕业科学技术研究院撤回对被告胡光前、张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为2443元,由原告重庆市蚕业科学技术研究院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伶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