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1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杭州华伟兴业印染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利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伟兴业印染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利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1117-2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华伟兴业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32889-x。法定代表人娄国伟。委托代理人陆国祥。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萧山利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雪成。委托代理人邵红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华伟兴业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萧山利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分别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华伟兴业印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杭州萧山利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杭州华伟兴业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杭州萧山利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杭州华伟兴业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4元,由杭州萧山利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南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人民陪审员 祝燕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