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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斌与张红英、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张红英,翟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王斌,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被告张红英,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第三人翟志刚,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张红英、第三人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斌以第三人翟志刚一直找不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诉讼保全费65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苟凌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