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斌与张红英、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张红英,翟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王斌,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被告张红英,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第三人翟志刚,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张红英、第三人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斌以第三人翟志刚一直找不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诉讼保全费65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苟凌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