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丁海星与夏吕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星,夏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丁海星。被执行人夏吕江。本院依据(2014)宜宾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夏吕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夏吕江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吕江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德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