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5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陈祥国与周长明冻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国,吴洪琪,周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505-5号申请执行人陈祥国,居民。被执行人吴洪琪,居民。被执行人周长明,居民,申请执行人陈祥国与被执行人吴洪琪、周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长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长明在银行的存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