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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蔺某某知识产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蔺某某,男,汉族,系锦某某会所KTV经营者,住大荔县同州路。本院在执行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蔺某某(2012)渭中民三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标的为11000元。现权利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民三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本永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