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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宋光华申请执行楚雄市苍岭镇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光华,楚雄市苍岭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宋光华,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执业医师,住楚雄市开发区私康家园9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6306071116。被申请执行人楚雄市苍岭镇卫生院,住所地:楚雄市苍岭镇饱满街,组织机构代码:43188668-3。法定代表人杨柏琼,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800号宋光华与楚雄市苍岭镇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68507.46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玲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艳姣 来源: